申请人:顾培华,女,194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赵洪明,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东兴,男,194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培华诉被申请人潘东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上海周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姚新华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及弄内(二期)地下1层车位43号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上海周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姚新华名下位于上海市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及弄内(二期)地下1层车位43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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