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某、潘某某诉被申请人顾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顾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姜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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