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某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元通村村民委员会、顾品军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被告:顾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元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光欢,主任。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顾品军、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元通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6元,减半收取计6,038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周微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