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被告:顾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元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光欢,主任。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顾品军、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元通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6元,减半收取计6,038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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