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敦庆(系原告顾某之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荣德。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诉被告上海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赵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赵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15弄康桥花园XXX号XXX室的房地产,并提供了原告顾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15弄康桥花园XXX号XXX室房地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赵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15弄康桥花园XXX号XXX室的房地产;
二、查封顾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15弄康桥花园XXX号XXX室的房地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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