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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权诉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被告:陈某某

原告顾某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3000.00元,并按月息1分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至给付为止,向原告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7日,原告借给二被告83000.00元,约定月息1分,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借款逾期后,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我现在无力偿还,希望延期还款。被告陈杰辩,借款属实,但我现在无力偿还,希望延期还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二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上述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7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83000.00元,约定月息1分,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针对前述借款,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款逾期后,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3000.00元,并按月息1分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至给付为止,向原告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原告顾某权与被告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二被告理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借款本金应以《欠条》载明金额为准,依法确认为83000.00元,欠款利息因双方书面约定的月息1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利息起算时间应从原告诉请的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应计算至原告诉请的给付为止。至于二被告辩解的借款时间应为2015年2月17日,本金应为65000.00元的意见,因未举证证明,并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顾某权借款本金83000.00元,并按月息1分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至给付为止,向顾某权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顾某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0元,减半收取计937.50元,由徐某、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雪松

书记员:杨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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