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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申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屹,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伟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XXX号XXX楼C座。
  第三人:孙丹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XXX号XXX楼C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申某、申某某、第三人叶伟峰、孙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做出(2019)沪0115民初45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申某、申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5日,原告顾某某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申某、申某某的银行存款124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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