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9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98000元,并打下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借现金98000元。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顾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载明了借款的具体数额,落款均由被告签名并按捺指纹,且注明了借款时间。故该张借条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借条.今借顾某某玖万捌仟元整(按捺指纹)(98000)(按捺指纹).李某某(签字并按捺指纹).2016年7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顾某某借款9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是错误的。故原告顾某某诉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9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顾某某借款98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