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骏(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顾云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荣(母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顾某某、顾某某与被告顾某某、顾某某、顾云娣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冯承伟
书记员:巫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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