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二小,男,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山西省应县。
被告孙某某,男,住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顾二小与被告石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2016)冀0630财保64号裁定书,对登记在被告石某名下、孙某某驾驶的东风牌晋B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骏强牌晋BZ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对担保人龙某某所有的位于涞源县某某村房屋院落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字第XXXXX号)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石某名下、孙某某驾驶的东风牌晋B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骏强牌晋BZ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龙某某所有的位于涞源县某某村房屋院落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字第X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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