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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生活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二轻市场新城市生活家具商店,负责人赵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区大喇叭零担货物受理站,经营者施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该受理站员工。
被告:牡丹江华通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大漠村原消防队。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龙沙区二轻市场新城市生活家具商店(以下简称生活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生活家具店申请追加建华区大喇叭零担货物受理站(以下简称大喇叭货站)、牡丹江华通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金鑫、生活家具店委托代理人郑大鹏、大喇叭货站委托代理人施阳到庭参加诉讼,华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生活家具店签订的购买家具合同中第一项23A小白皮床高箱以及(卧帮双箱)床头柜2个(整套床具);2、生活家具店退还原告购买整套床具购货款7660.00元,返还被告整套床具运费由生活家具店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生活家具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原告在被告生活家具店处购买23A小白高箱皮质双人床以及床头柜2个,约定价款7660.00元,并于当日由原告支付全部购货款。双方约定由被告生活家具店发货承揽运输,货物发运至密山市。上述货物于2015年11月29日到达合同交付地密山市。原告取货验货发现,被告生活家具店出卖床头皮质部分严重破损,原告拒绝收货,并要求被告生活家具店给予换货处理。经历近半年时间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但被告生活家具店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换货要求。被告生活家具店出售给原告的床具均为整套销售,且拆分后改用其他床具不能与床体结合,根本无法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顾某某破损床头的赔付责任主体是谁;二、原告顾某某所购床实际价值是多少。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告顾某某破损床头的赔付责任主体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原告顾某某在被告生活家具店购买家具,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即已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顾某某支付相应价款后,被告生活家具店作为卖方应当向原告顾某某提供符合双方在购货合同上约定质量的产品。虽然被告生活家具店发货密山为货到付款,但是原告提交的购货单双方明确约定“客户地址:发货密山”,故货物损毁风险仍应当由其负担。故被告生活家具店为本案赔偿主体。
二、原告顾某某所购床实际价值是多少
被告生活家具店辩称顾某某提供的购货单为虚假的,床的实际价格为3700.00元问题,因顾某某否认,且其提供的证据均是生活家具店自己出具的,本院对二轻市场的调查也无法证实顾某某本人以被告生活家具店庭审后提交的购货单参加了商场活动,故对生活家具店的辩称不予认可,应当以顾某某提交的购货单为准,认定原告顾某某为购买整套床花费了6700.00元。
综上,原告顾某某在被告生活家具店购买家具包括23A小白皮床高箱(床头及床箱)1件及床头柜2个,约定发货密山,其收到的床头有破损,生活家具店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顾某某提供完好的床具,因床头与床箱为成套使用,故顾某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小白皮床高箱(床头及床箱),要求被告生活家具店返还购床费用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床头柜未损毁且顾某某已经签收,故对顾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中的床头柜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顾某某要求生活家具店承担返还床具运费的请求,因运输尚未发生,运费数额不能确定,本院不予支持,顾某某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龙沙区二轻市场新城市生活家具商店签订的家具合同第一项23A小白皮床高箱;
二、被告龙沙区二轻市场新城市生活家具商店退还原告顾某某购床款6700.00元;
三、驳回原告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龙沙区二轻市场新城市生活家具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辛 麟 审判员 赵亚琳

书记员:陈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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