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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国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金龙(系顾某某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御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国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朱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房国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20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乔  玲

书记员:倪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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