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顼喜瑞与杨某某、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顼喜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委托代理人:温志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藁城区。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藁城区梅花镇木连城村。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负责人:程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霞,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宇航诉被告史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顼喜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顼喜瑞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田某某、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顼喜瑞负担。

审判员  耿燕广

书记员:范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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