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顺平县顺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木兰西街(西赵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771310920K。负责人展超,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顺平县城关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8447425M。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平县顺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培训学校)与被告钟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李二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驾驶培训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驾驶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冀F96**学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鉴定费等共计210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7时52分许,钟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公里加74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转弯的魏礼驾驶的申请人所有的冀F96**学号小型轿车载张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健、魏礼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此次事故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礼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约定了不计免赔等条款。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口头辩称:第一,核实原告的行驶证及原告所有的车辆驾驶人魏礼的驾驶证。如证件合法合理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本案诉讼费、评估费本公司不承担。被告钟某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答辩人对该事故的发生过程及责任承担无异议。二、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该次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7时52分许,钟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公里加74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转弯的魏礼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F96**学号小型轿车载张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健、魏礼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申请车损鉴定,本院委托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冀F96**学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情况资产评估为18018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0元。此次事故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礼负次要责任。钟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约定了不计免赔等条款,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由顺平县顺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营业执照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展超身份证复印件,魏礼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冀F96**学行驶证,钟某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冀F×××××行驶证,冀F×××××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顺平县人民法院拟核实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恒裕评报字[2018-9A015]号一份、评估费票据一张、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钟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礼负次要责任,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过程及责任承担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F×××××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原告申请,保险公司参与,对本院委托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冀F96**学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情况资产评估18018元,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为本案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故本院对于鉴定费3000元予以确认。被告钟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按照7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即1331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312.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19元,原告顺平县顺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并预定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入或汇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逾期上诉及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审判员 李二江
书记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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