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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平县东下叔村。
负责人:郑海泉。
委托代理人:刘奇,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新颖

书记员: 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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