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平县东下叔村。
负责人:郑海泉。
委托代理人:刘奇,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新颖
书记员: 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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