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平县。
负责人:苑玉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50岁,汉族,住顺平县。
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与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马新颖
书记员: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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