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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与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平县。
负责人:苑玉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50岁,汉族,住顺平县。

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与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顺平县蒲某某东南蒲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马新颖

书记员: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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