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与周大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顺平县东河口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636050981564A。
法定代表人:靳瑞仙,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汉,系该合作社监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大昌,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周大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汉、康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大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大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及违约金46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1日被告周大昌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利息按照月息12‰计算。如借款人违约违约金按照每万元每天3元计算。以上事实有被告签名书写的借款借据为证。2018年7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依法起诉,请法院公正判决。
周大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1日,周大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借款借据》。借款借据约定:“借款人周大昌,身份证号:,利率:月息12‰,借款金额:30000元叁万元整,到期日:2018年7月31日,逾期罚息:违约金每一万元每天三元,借款方:周大昌,经手人:康永汉。”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11月26日利息及违约金46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借款借据》、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周大昌向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借款30000元,有《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借款借据》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借据约定月息12‰,自2018年1月31日到起诉之日2018年11月26日利息为3600元,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每一万元每天三元计算,违约金及利息之和超出24%,超出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大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大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顺平县瑞兴鲜桃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计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始至起诉之日2018年11月26日利息3600元,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被告周大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新哲

书记员: 马亚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