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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合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顺平县合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白庙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586940082X。法定代表人:王胜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孟晓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号英特公寓*座*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8603041C。法定代表人:白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铮(系该公司职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白晓东,���,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主楼7层70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董事长。被告:北京金长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号*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81741329Y。法定代表人:郄爱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鲜霞(系该公司职员),女,汉族,1970年2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中物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乐坛公园25号街*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董事长。原告顺平县合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晓东、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长联化工���限公司、中物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庭审后,双方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撤回对白晓东、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长联化工有限公司、中物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自愿部分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平县合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白晓东、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长联化工有限公司、中物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英俊

书记员:王继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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