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项某某诉被告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岑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谢 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