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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1、项某2等与梁某1、梁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项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项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项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项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梁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伶,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某1、项某2、项某3、项某4与被告梁某1、梁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某1、项某2、项某3、项某4就本案所涉公证遗嘱向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申请复查,要求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项某1、项某2、项某3、项某4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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