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项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项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项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梁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伶,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某1、项某2、项某3、项某4与被告梁某1、梁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某1、项某2、项某3、项某4就本案所涉公证遗嘱向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申请复查,要求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项某1、项某2、项某3、项某4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孙 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