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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某与唐某1、唐2等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唐某1、唐2、唐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计1,976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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