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项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1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团风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被告:项金全,男,生于1953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项金平,男,生于1962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项亚华,男,生于1970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安,黄梅县济民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法庭质证、调查、法庭辩论、进行诉讼等。被告:项玉桃,女,生于1956年2月20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项秒桃,女,生于1965年10月5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项仁苹(又名项永平),女,生于1973年4月22日,汉族,住黄梅县。
原告项某某、项某某诉被告项金全、项金平、项亚华、项玉桃、项秒桃、项仁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二原告系亲姐妹,其父亲项校林、母亲洪国房除生育二原告外,还生育一子项灿发。各被告为二原告叔伯或姑姑。2007年洪国房去世,2014年9月21日项灿发在中建三局二公司南宁项目工地因工死亡,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该公司支付了补偿金、特别补助金合计150万元。2014年9月26日原、被告制定了项灿发补偿金分配定案意见,其中二原告各分配25万元,被告项金平、项亚华各分配9万元,项玉桃分配5万元、项秒桃分配10万元、项仁苹分配2万元;同时因项校林患病离家出走未归,预留46万元给项校林。预留款由被告项金平保管。2016年10月二原告申请宣告项校林死亡。此后,二原告与各被告就返还下余补偿金、补助金具体金额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项金全、项金平、项亚华共同返还97万元,被告项玉桃、项秒桃、项仁苹在获得分配款金额内返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项金平于2018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项某某、项某某40万元;二、原告项某某、项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项某某、项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宛 燕
审判员 黎利华
审判员 陈志标
书记员:汪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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