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某,男,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汉族,鹤岗市南山区水电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项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冰
书记员:谢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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