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项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前河东村人,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北街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斌,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项建国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曲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县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项建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龙渊 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 人民陪审员 李云飞
书记员:刘晨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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