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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某集团韶关市银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平舆县联顺航运有限公司其他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请求人:韶某集团韶关市银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平舆县联顺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新舆大道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672881605P。
法定代表人:葛天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请求人: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5331A。
法定代表人:方杨杨,董事长。

请求人韶某集团韶关市银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平舆县联顺航运有限公司、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承运的煤炭未收到全部运费为由,拒绝卸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平舆县联顺航运有限公司、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卸载由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华航天顺”轮承运、请求人托运的20000吨煤炭。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由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出具的50万元人民币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请求人承运的煤炭系高价值物品,不及时卸载将给请求人造成巨大损失,长期滞留船上将对船舶及生产造成重大损害。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韶某集团韶关市银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卸货请求;
二、责令被请求人平舆县联顺航运有限公司、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卸载并向收货人交付承运的20000吨煤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侯振坤
审判员 左铭辉
审判员 王振华

书记员: 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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