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XX,女,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友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男,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韩XX、中XXXX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焦晓丽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9年1月1日,李研驾驶×××号车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与韩XX驾驶×××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李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XX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韩XX驾驶×××号车在申请人中XXXX处投有保险,申请人韩XX与申请人中XXXX发生纠纷。该纠纷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9日自愿达成了(2019)冀0302秦交调第0063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XXXX按责任比例分配给付申请人韩XX赔偿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赔偿款限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二、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韩XX、中XXXX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9年4月9日自愿达成的(2019)冀0302秦交调第0063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晓丽
书记员: 陈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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