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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郝明勋(河北邢台正大法律事务所)
宋秀花(河北邢台正大法律事务所)
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田连红
陈英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某,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郝明勋、宋秀花,邢台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宏,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田连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英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苗源

书记员: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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