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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风云、马某某等与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风云
马某某
马广升
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杨玲玲
刘某某
刘大堆

原告:韩风云。
原告:马某某。
原告:马广升。
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玲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大堆。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景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某某、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景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某某、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王飞

书记员: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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