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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俞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俞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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