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武东来
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刘某波
原告韩某某,农民。
原告武东来,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又名武彦彦),农民。
被告刘某波,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武东来与被告武彦彦、刘某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武东来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武东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武东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某某、武东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武东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武东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某某、武东来负担。
审判长:李书亮
书记员:范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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