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路路,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恩来,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昌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元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徐昌标、王伟琦、上海元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王 磊
审判员:杨喆明
书记员:吴 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