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明
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明,农民。
被告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明与被告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秀艳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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