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韩某某、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某某、赵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韩某某、赵某某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某某、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韩某某、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王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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