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金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彪,保定市莲池区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A座14层。
负责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杨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金榜与被告米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庭审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原告韩金榜撤回对被告米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金榜撤回对被告米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韩金榜负担。
审判员 赵兰水
书记员: 田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