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增
李君(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
候佳强(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
雷现科
张某某
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张中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韩某增。
委托代理人李君、候佳强,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现科。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海舰、张中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增与被告雷现科、张某某、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韩某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韩某增负担。
审判长:户全民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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