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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嫩江县海江镇东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嫩江县。
被告:嫩江县海江镇东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新,职务海江镇东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滕玉刚,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嫩江县海江镇东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已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国坤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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