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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于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炜,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筠,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理,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于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意��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力

书记员:吴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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