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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连锁与苏日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连锁,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龙、刘明珠,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日根,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右玉县,。

原告韩连锁与被告苏日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韩连锁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连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连锁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秋景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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