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礼
吴万友(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
沽源县交通运输局
原告韩进礼,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万友,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孙文慧,该局局长。
原告韩进礼诉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成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万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沽源县村村通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归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管理,其作为发包人将修水泥路工程承包给原告韩进礼,原告作为承包人按期完成了工程,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不给,给原告造成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3.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韩进礼余欠的工程款3.1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沽源县村村通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归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管理,其作为发包人将修水泥路工程承包给原告韩进礼,原告作为承包人按期完成了工程,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不给,给原告造成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3.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韩进礼余欠的工程款3.1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沽源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长:袁成海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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