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进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忠孝,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刘莉芬,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与被申请人温忠孝夫妻关系。
申请人韩进涛诉被申请人温忠孝、刘莉芬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韩进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温忠孝、刘莉芬名下位于邯郸市中华南大街龙旺伯乐家园7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合同备案号00049232)一套。申请人韩进涛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进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温忠孝、刘莉芬名下位于邯郸市中华南大街龙旺伯乐家园7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合同备案号00049232)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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