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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董某某、康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康某
李若男(河北石某某桥东天恒法律服务所)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彭岳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
被告康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若男,石某某市桥东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康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康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判长:武建丽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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