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郁新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海三淼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朱某、郁新芳、上海三淼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某、郁新芳、上海三淼时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某、郁新芳、上海三淼时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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