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莹,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银湖产业园特13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东阳市人,住东阳市,被告:王新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东阳市人,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和被告协商调解为由,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新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新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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