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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起来与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辛某某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起来
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辛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韩起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辛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录海,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起来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辛某某村民委员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起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起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起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起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史铁军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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