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
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明光辉(黑龙江明铭律师事务所)
孟庆林
石海龙
柳国友(黑龙江蓝舸律师事务所)
(2016)黑12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明光辉,黑龙江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庆林,孟某某父亲,住绥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海龙,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柳国友,黑龙江蓝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琳,被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庆林、明光辉,被上诉人石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国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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