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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菊芳与牡丹江市康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菊芳
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康某医院
吕智宇(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菊芳,女,1944年4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康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解忠义,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智宇,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菊芳与被告牡丹江市康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疑难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菊芳与被告牡丹江市康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疑难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丁玲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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