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荣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边东浩,男,河北燕赵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赵建同,男,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韩荣芝与被告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韩荣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荣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94元。
审判员 赵磊
书记员: 胡元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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