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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英某与郭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住行唐县。
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某与被告郭某某、秦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英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某某、秦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英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应征 人民陪审员  王林鹏 人民陪审员  李会芹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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