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英某
曹某改
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韩英某。
原告:曹某改。
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某、曹某改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英某、曹某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韩英某、曹某改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英某、曹某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韩英某、曹某改负担。
审判长:郑学军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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