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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英某、曹某改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英某
曹某改
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韩英某。
原告:曹某改。
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某、曹某改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英某、曹某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韩英某、曹某改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英某、曹某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韩英某、曹某改负担。

审判长:郑学军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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