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杜某某口腔科诊所,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平路与西圣林街口。
经营者: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臻与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杜某某口腔科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韩臻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臻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臻负担。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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