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至终,男,汉族,1957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姝、邱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汪鹏云,系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朱惠兰,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剑桥,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至终诉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至终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至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至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韩至终负担。
审判员 黄倩倩
书记员: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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